王彦华律师亲办案例
高某,刘某等与张某某等生命权,健康权,身体权纠纷案
来源:王彦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7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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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事实:

刘某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,系刘某的父亲。刘某某与除赵某、朱某某外的各被告是同学。

2019年5月20日下午六点左右张某某、冀某某、樊某某、吕某某、田某某、耿某某、李某某等人聚餐。张某某在晚上的七点零四分把聚餐的照片发到朋友圈,刘某某在七点二十八分留言“在哪里喝?”,后通过电话联系,刘某某到饭店聚餐。当晚十点半左右聚餐散场,各自打车回家。凌晨一点左右高某在其住宅楼的地下室中发现刘某某,送医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
案件焦点:

同死者一起喝酒的朋友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接受委托后,仔细梳理案件情节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,成功为部分当事人免除责任。


一审判决:本案中,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,刘某某走路有些不稳,虽然尚未达到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、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的情形,但作为一起聚会的同学或朋友应当加以注意,以使每一位参与者都能够安全回家。

刘某某是在聚会开始以后自己主动加入的,刘某某在喝完酒后是打车回家,刘某某本人在最近的体检过程中无重大的疾病,综合上述三点可以适当减轻各被告的注意义务,张某某、冀某某、田某某、樊某某、李某某、耿某某、吕某某、闫某某、马某作为刘某某的同学,死者为大,应给付一定的补偿,以表达对逝者的祭奠和对逝者亲属的抚慰,故本院酌定每人支付原告8000元。

赵某、朱某某与刘某某不是同学,其只是该聚会的参与者,故赵某与朱某某不承担责任。

希望通过这次的诉讼,每一个当事人都要吸取教训,并做好宣传工作,保护好自己和朋友的安全,以尽可能地避免类似的情形发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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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彦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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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5*********0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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